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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的通知

2018-06-11     浏览次数:532    

(发改法规规〔2018843号)
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        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 附件: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
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866


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

 

        第一条 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 第二条 不属于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第二条、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、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、公众安全的项目,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:

        (一)煤炭、石油、天然气、电力、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;
        (二)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、水运,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;
        (三)电信枢纽、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;
        (四)防洪、灌溉、排涝、引(供)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;
        (五)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。

        第三条 本规定自201866日起施行。